消費者可要求第三方平臺先賠!
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的綜合性法律。一直以來,立法滯后和監管空白讓電商發展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圍繞網購消費者如何維權、個人隱私如何保護、電商征稅如何規定等問題,東莞市億網網絡有限公司梳理了首部電商法草案的六大焦點。
焦點1
微商、網約車算不算規范對象?
回應:網約車等不是本法規范重點
內容:根據草案,電商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這里的經營活動一般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業務活動。如果自然人利用網絡出售二手物品、閑置物品和自產農產品,屬于偶然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的,不適用這一法律。
業內人士認為,從廣義來看,在線保險、網上證券交易、網約車等都屬于通過互聯網進行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但金融服務因有其特殊性,不是本法規范的重點,參照行業專門法律。“對電子商務范疇不用具體限定,也是考慮到電商快速發展和創新的現實,不應將其凝固化、停滯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說。
焦點2
刷單之風能否就此剎?
回應:威脅刪除差評最高罰50萬
內容:草案規定,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有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刷單目前主要由交易平臺依據自身制定的交易規則去治理,而工商部門因缺少技術優勢,難以及時發現證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說,這次以立法的形式對炒信行為進行了禁止,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炒信行為的法律責任,規范電商的經營活動。
焦點3
消費者權益“保護門”能否打開?
回應:可要求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
內容:草案中有多個章節和條款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章節提出“先行賠付”“保證金”等條款,要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電商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真實信息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商平臺與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作為服務擔保機制的一部分。另外,在“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章節還對平臺的責任和義務作了專門規定。草案還鼓勵建立電商在線爭議解決機制。
解讀: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說,草案的一大特點是更加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并對第三方平臺的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對平臺上經營者的監管義務等。
“草案不可能也沒必要‘包攬天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已有規定的內容,電子商務法原則上就不再加以規定。同時,對于不斷發展中的電子商務,草案也兼顧了現實性和前瞻性。”王文華說。
焦點4
信息泄露被“精準詐騙”如何防止?
回應:用戶個人信息泄露須及時告知
內容:電子商務法草案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術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解讀:“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先要治理個人信息的非法交易,讓參與倒賣個人信息的各個環節都承擔責任。”商務部經貿政策咨詢委員會委員荊林波說,這一規定可謂抓住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牛鼻子”。
阿拉木斯指出,草案既明確了個人隱私保護的內容,又保證了必要情況下數據的使用,兼顧了數據保護和挖掘的平衡。
焦點5
網上開店怎么征稅?
回應:經營主體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內容: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解讀:趙占領說,電商賣家只要存在經營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只不過當前電商中有一些是大學生或者低收入群體創業,國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C2C商家進行工商登記并納稅,這個紅利期必然要過去的。
網店經營者和電商專家建議,電商征稅不應該“一刀切”,要區分哪些是經營性行為,哪些是非經營性行為,比如有人偶爾在網上賣自己的產品也要求辦工商登記交稅就不合適,可以考慮根據交易規模和頻次,制定交稅標準。
焦點6
規范第三方平臺能否帶來放心購?
回應:第三方應檢查監控平臺內商品
內容:根據電子商務法草案,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對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進行檢查監控,發現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銷售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等,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解讀:當前,絕大多數電商平臺都要求對經營者信息進行登記,但微商這方面規范很不完善,如何調整和規范需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海川匯國際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苗玉瑞說,應建立完善的監管、追究機制,明確罰則和責任追究流程。對于電商草案中第三方平臺對消費者“先行賠付”的條款,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壯說,這一規定是合同法在電商法中的反映,為解決該類糾紛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網購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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